試用期未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存在試用期的約定,那么試用期將被視為正式勞動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具體來說:
1. 如果勞動合同僅約定了試用期而沒有約定勞動合同期限,那么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將視為勞動合同期限。
2. 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 在試用期內,如果用人單位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根據法律規定要求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4. 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結束后決定終止勞動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需要支付不續簽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請注意,以上信息基于最新的法律法規,具體案件可能還需結合實際情況和當地的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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