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追償權的訴訟時效通常是三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如果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將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訴訟時效。
需要注意的是,追償權的具體時效可能因具體案件情況和法律適用而有所不同。例如,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通常是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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