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權責任包括哪些
特殊侵權責任通常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 產品責任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中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3. 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 :因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4. 高度危險責任 :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5.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除非能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
6. 建筑物和物件損害責任 :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倒塌、塌陷等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7. 職務侵權責任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8. 高空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因從事高空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9. 其他 :可能還包括其他由法律直接規定的特殊侵權責任情形。
特殊侵權責任與一般侵權責任在主體、主觀構成要件、舉證責任分配等方面存在顯著不同,因此需要適用特別的責任條款。這些責任通常是為了更有效地保護受害者的權益,并確保責任的明確與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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