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緩刑期間再犯罪的人不應被認定為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相關的司法解釋,如果犯罪分子被判處有期徒刑并宣告緩刑,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并對新罪作出判決,同時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合并執行。而在緩刑考驗期滿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情況下,由于前罪判處的有期徒刑并未執行,不具備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刑罰執行完畢”的要件,因此不應認定為累犯。不過,這種情況可以作為確定新罪刑罰時的酌定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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