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是的,法院強制執行有期限限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這個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如果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則從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如果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則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法院在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此外,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或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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