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評定如何進行
1. 提交申請 :
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提出傷殘評定申請。
申請書應包含申請人信息、傷殘及治療情況、申請請求事項和申請日期。
2. 初步審查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申請進行初步審查,并向傷者發出《傷殘評定預約通知書》。
3. 接受檢查和評定 :
傷者持《傷殘評定預約通知書》到指定地點接受檢查和評定。
評定人有權拒絕資料不齊全的申請,待資料齊全后再進行評定。
4. 評定結論 :
評定人根據檢查結果和醫院材料,在法定期限內(通常為30日)作出評定結論。
5. 重新評定申請 :
當事人如對評定結論不服,可在接到《傷殘評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重新評定申請。
6. 鑒定費用 :
鑒定費用通常由鑒定人先墊付,最終由責任方承擔。
7. 評定書 :
評定結束后,評定人應制作評定書并簽名。
8. 時限規定 :
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通常與第一次的時限相同,且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
9. 鑒定報告 :
鑒定結果確定后,當事人可以領取傷殘鑒定報告。
請注意,以上流程可能因地區或具體情況有所不同,請以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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