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擔保人要承擔什么責任嗎
擔保人在提供擔保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需要承擔以下責任:
1. 一般保證責任 :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需承擔清償責任。但擔保人擁有先訴抗辯權,即在債權人未對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或執行擔保物權未果前,擔保人可以拒絕償還債務。
2. 連帶保證責任 :在此種保證方式下,當債務到期未能清償時,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擔保人償還債務。連帶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
3. 擔保范圍 :擔保責任通常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如果合同中另有約定,則按照約定執行。
4. 撤消擔保人的責任 :如果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且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物權,導致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毀損、滅失,則保證人可以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免除保證責任。
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已支付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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